今年两会,九三学社中央提交了《关于科学规范矿业权设置的建议》的提案,建议科学规范矿业权设置,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避免资源的闲置。
九三学社中央认为,我国许多地区存在矿业权重叠问题,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如何处理矿业权重叠的规定。这影响了我国矿业发展,尤其严重影响页岩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进而影响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
九三学社中央指出,当前矿业权设置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矿业权重叠问题困扰矿业发展。我国的矿业权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体制,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缺乏集中统一的协调,再加上矿业权信息化管理滞后、使用坐标系统不统一等技术因素,容易造成矿业权重叠问题。二是单一矿业权人造成大量资源闲置。我国沉积型能源矿产普遍存在空间上多矿种叠置现象,一旦矿业权人只关心一种矿,其他矿就不能被勘查开发。三是单一矿产资源开发模式影响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在矿业权区块内开展其他矿种的地质调查工作时,经常受到矿业权人的阻扰,工作无法开展。
对此,九三学社中央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矿业权叠置管理办法,完善现有矿业权区块设置。按照矿业权登记限定深度范围和空间范围的原则,对已有的矿业权重新设置,主要是限定不同矿种的合理勘探、开发深度范围,明确同一地点不同矿业权人的权益。二是尽快制定国家地质调查工作找矿成果处置办法。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产后,由国家处置找矿成果。在矿业权空白区,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置矿业权对外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人缴纳本次国家财政安排项目经费的对等或稍多资金;在已有矿业权区块,矿业权人对新发现矿产有勘探开发优先权,前提是缴纳国家财政安排项目经费的对等或稍多资金,否则应退出,由政府设置新矿业权区块,由新的矿业权人缴纳国家财政安排项目经费的对等或稍多资金。三是修订《矿产资源法》。一方面,改变现有矿业权登记规则,将每种矿的矿业权登记限定在合理的深度范围和空间范围,即在同一个地区可以有多个矿业权人,可以登记多种矿的矿业权,只要在空间上不重叠即可。另一方面,允许国家地质调查工作进入已有矿业权区块,规定长期得不到应有勘查投入的石油天然气矿业权区块对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开放,发挥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先行作用;规定在不明显影响矿业权人的合法勘探开发工作前提下,允许国家地质调查项目进入矿业权区块内从事其他矿种地质调查工作,任何企业不得阻拦。